解读 《档案法》 关于档案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与国际交流合作的规定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 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 进步。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档案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与国际交流合作的规定。为加强档案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与国际交流合作,本条从三个方面 作了规定: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科技进步是档案现代化建设的助力和支撑。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组织引导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创 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档案科技项目研究,解决关系档案事业发展全 局和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环节的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问题。加大档案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力度,促进科技与档案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探索建立档案智库的机制和途径,充分发挥档案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的作用,推动档案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和档案事业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为了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奖励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档案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国家档案局陆续出台了《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等规定,对促进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规范档案科技成果管理,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发 挥了作用。
二、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
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这就要求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切实把握档案宣传工作的主导权和主动权。加强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充分运用新技术,利用档案报刊等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大力宣传档案部门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新举措、档案工作服务社会的新成绩、档案工作者投身现代化建设的 时代精神,有效传播优秀档案文化,扩大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充分挖掘档案资源的现实和历史价值,设计宣传主题,创新宣传形式,推出一批有档案特色、有社会影响力、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档案宣传精品力作,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为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大舆论支持,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岀,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加强世界上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交流互鉴,开展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我国的档案“走出去”,扩大国际影响力,讲好中国故事,也有利于学习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 促进档案工作在与国际的交流互鉴中不断进步。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档案工作对外交流,不断提高我国档案工作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通过在境外举办档案展览、参与“中国文化年”活动等形式,增强我国档案的国际传播能力,讲好中国档案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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