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浏览佛山市档案馆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政策解读

解读 《档案法》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发展和表彰、奖励突出贡献者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10-2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释义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发展和表彰、奖励突出贡献者的规定。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档案工作是各地区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档案事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规范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档案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方式,包括档案服务企业接受委托进行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妥善保存其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管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档案;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等。

  为调动相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和支持档案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更多人投身档案事业,本条第2款规定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是表彰和奖励的对象是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各级各类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做岀突出贡献的社会公众,如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人员,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等。二是表彰和奖励的前提是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三是表彰和奖励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规定。

  例如,为了鼓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岀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档案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2018年,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关于《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明确了科技成果奖励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奖励范围、等次和人数等。2019年,国家档案局授予《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机制研究》等6项成果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授予《新型保温材料在档案库房环境管理中的应用研究》等19项成果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