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档案法》关于档案工作人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释义】本条是关于档案工作人员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做好档案工作,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档案工作人才队伍。受各种因素制约,我国档案工作人才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在列举档案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之处时就指出,档案干部队伍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实践中,很多地方未严格执行《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普遍存在档案工作领域不断扩大、档案数量激增,但同时人员保持原有数量不变甚至不增反减的情况;有的单位不设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有的虽有档案工作人员,但流动频繁;有的档案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对档案工作投入精力不足,专业水平不高,还有的档案工作人员在更替时没有办理移交手续,无移交清册,致使年代久远的档案丢失。
因此,要将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健全培养机制,加大培养力度,培养一批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档案事业相适应的高层次、创新型专业人才,以人才培养带动队伍建设,促进档案事业长远发展、科学发展。
本条第2款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本款对档案工作人员规定了一些要求,包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档案工作承担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重任,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站稳政治立场,自觉做到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明确了对档案专业人员的要求:一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三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四是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一些具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岗位,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
同时,档案工作专业性较强,涉及档案整理鉴定、修复保护、编研利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党史国史研究等多个方面,只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才能胜任岗位,做好档案工作。此外,本款还规定,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这有利于档案专业人员弘扬“工匠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升专业知识与技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档案专业职务分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需要注意的是,档案专业人员的范围比档案工作人员的范围要小,即有的档案工作人员不属于档案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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